(2017)鲁098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鑫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利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599号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62533XK。法定代表人:高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训涛,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制办主任,住新泰市。被告:淄博鑫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0018514433。法定代表人:李道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原告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