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秋霞申请刘长修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霞,刘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秋霞,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长修,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没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秋霞与被执行人刘长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秋霞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借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长修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刘长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刘秋霞提供被执行人刘长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秋霞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长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秋霞释明被执行人刘长修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秋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上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