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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2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4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2,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嘉定区。辩护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沈树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于2017年4月21日16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铜川路XXX号乐购超市门口,将1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1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称重,上述1小包白色晶体净重3.97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1小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1、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2曾因犯��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2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