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葛桂芝、邹建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桂芝,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葛桂芝,女,1947年8月1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国,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葛桂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