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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顺德、张庆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德,张庆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顺德,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庆洲,男,1979年7月2日,武汉市人,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顺德与被执行人张庆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庆洲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洲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元及利息4000元,负担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庆洲所有的猎豹牌车一辆,车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码041317,已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查控,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