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小强与鬲万成、程新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强,鬲万成,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鬲万成,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新华,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小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小强与被执行人鬲万成、程新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鬲万成、程新华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强支付案件款63193.5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鬲万成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28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