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500号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法定代表人:张鹏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艳草、王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311061353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2单元2130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祥。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