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加明与陈艳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明,陈艳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18号原告:陈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雨,四川省眉山市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明与被告陈艳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现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陈加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加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加明负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