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峡、周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峡,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黄峡,1985年9月23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周欢,男,1983年9月16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等信息登记,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