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2926朱坤明与朱坤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明,朱坤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926号原告:朱坤明,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朱坤亮,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朱坤明与被告朱坤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坤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坤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坤亮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明撤诉。受理费55575元,减半收取计2778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87.5元,由原告朱坤明负担。审 判 长 徐 贞代理审判员 杨 牧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