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靖边县森林防火工作站的工资及地方津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4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