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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鸿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自贡市鸿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82号申请人: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被申请人:自贡市鸿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高。本院受理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鸿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8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其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市鸿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卧式生物质水火管蒸汽锅炉一台(四川省乐山市福山锅炉有限公司制造,制造日期2014年6月,产品型号DZL6-1.6-M,产品编号A14006)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209**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