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某申请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张春香。本院在执行姜秋梅申请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