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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伟、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伟,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5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王树平,行长。被告:王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磊,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王伟、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原告依据合同向王伟发放贷款150万元,但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王伟尚欠原告本金1419447.95元,利息及罚息234312.29元。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伟、王磊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加之原告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9680元,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