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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邹文新与邹应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新,邹应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687号原告:邹文新,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应渡,男,汉族,1997年9月25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新与被告邹应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文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文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文新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