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邹文新与邹应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新,邹应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687号原告:邹文新,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应渡,男,汉族,1997年9月25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新与被告邹应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文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文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文新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