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江南申请执行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南,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江南,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江南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江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江南瓷砖款28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30元、申请执行费41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本院依职权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投资收益、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现承包人孙连生每月支付壹拾肆万元承包费到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房东王剑账户上,由房东按承包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房东王剑每月5日前支付伍仟元用于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李江南的借款本金,直至全部偿还完毕时止”,现该协议尚在履行中。4.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到织金县房产事业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因织金县华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已对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谢莲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