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72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西乾人民陪审员  李松河人民陪审员  韩彦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