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72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西乾人民陪审员 李松河人民陪审员 韩彦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