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检平对周彩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检平,周彩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66号申请人周检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刚、卯云菊,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彩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8日,住陇南市武都区。2014年12月申请人代为被申请人偿还金桥村镇银行的贷款84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今于2014年12月30日为金桥村镇银行还款,借周检平人民币现金84000元(捌万肆仟元整)”。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周检平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周彩军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176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检平申请的借款本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彩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84000元。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申请人周彩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雍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