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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检平对周彩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检平,周彩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66号申请人周检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刚、卯云菊,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彩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8日,住陇南市武都区。2014年12月申请人代为被申请人偿还金桥村镇银行的贷款84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今于2014年12月30日为金桥村镇银行还款,借周检平人民币现金84000元(捌万肆仟元整)”。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周检平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周彩军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176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检平申请的借款本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彩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84000元。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申请人周彩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雍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