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湛维高与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维高,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95号原告湛维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盛,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维高诉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维高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湛维高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维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湛维高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希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