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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唐仕祥、骆安云与欧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祥,骆安云,欧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4号申请执行人:唐仕祥,男,1960年8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骆安云,男,1966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欧湘,男,1980年10月1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唐仕祥、骆安云���被执行人欧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7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仕祥、骆安云货款1000000元,诉讼费13800元,合计1013800元。因被执行人欧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欧湘发出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欧湘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学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