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红利、杨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利,杨东春,苏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利。被执行人:杨东春。被执行人:苏思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利与被执行人杨东春、苏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