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荣敢、胡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敢,胡科军,朱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敢,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胡科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丽芬,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敢与被执行人胡科军、朱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科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科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