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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荣敢、胡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敢,胡科军,朱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敢,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胡科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丽芬,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敢与被执行人胡科军、朱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科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科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