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岑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岑立超,岑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136号。法定代表人:肖小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岑立超,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岑韵,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岑立超、岑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岑立超、岑韵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岑立超、岑韵目前尚未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岑立超、岑韵有新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3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执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