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子琴与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芹,张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517号原告:朱子芹,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平山镇民兴村东姜家沟屯。被告:张晓峰,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兰西县平山镇西高家围子屯。朱子芹与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朱子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