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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继义、何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义,何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义,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瑞明,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周继义与被执行人何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万元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瑞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调查:(1)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何瑞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