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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利平与赵文豪、段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平,赵文豪,段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冯利平。被执行人赵文豪。被执行人段文辉。申请执行人冯利平与被执行人赵文豪、段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赵文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为偿还申请人冯利平借款本金93000元,被执行人段文辉对其中2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冯利平与段文辉于2017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段文辉当天偿还冯利平借款15000元,剩余的分期归还。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文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