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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志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志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45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志全,男,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厦门市海沧���。2012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志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闽0205刑初282��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志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温志全至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盗走被害人罗某笔记本电脑、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2.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温志全至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盗走被害人夏某的电缆线等物。3.2016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温志全至厦门市石塘村盗走被害人梁某一台电动缝纫机机头。2017年1月6日17时许,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温志全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志全在��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罗某、夏某、梁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温志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温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志全实施的上述第1次盗窃,属入户盗窃。被告人温志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志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温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温志全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上诉人温志全上诉称,其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温志全在2016年12月间采取入户等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列明在案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入户等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温志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其他犯罪前科,亦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温志全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诉人温志全具有的上述犯罪及量刑情节,原判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温志全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婉红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黄宏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成杰���: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