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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印成与李立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成,李立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880号原告:李印成,男,192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事处八里店村*组。被告:李立宪,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号。原告李印成与被告李立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李印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印成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