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幼丽、陈艳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76号李幼丽,女。陈艳妮,女。李幼丽申请陈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幼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1民初7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