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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常州新韩林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常州新韩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9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环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文,该局经开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冰,该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新韩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中吴大道杨岐段528号。法定代表人马建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武进环保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经罚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进环保局申请称,经调查核实,常州新韩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韩林纺织公司)SZL25-1.6-AII锅炉和SZL12-1.6-I锅炉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即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武进环保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新韩林纺织公司送达武环经罚告字[2016]5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权利。2016年9月18日,武进环保局根据《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武环经罚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了新韩林纺织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SZL25-1.6-AII锅炉和SZL12-1.6-I锅炉项目的使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新韩林纺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4月21日,武进环保局向新韩林纺织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对新韩林纺织公司履行上述处罚内容进行催告。后新韩林纺织公司仅缴纳罚款5万元,未停止上述锅炉项目的使用。武进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新韩林纺织公司立即停止SZL25-1.6-AII锅炉和SZL12-1.6-I锅炉项目的使用。申请执行时,武进环保局同时提交了新韩林纺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查档说明、调查报告、集体会商记录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情况说明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及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武进环保局作为武进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新韩林纺织公司SZL25-1.6-AII锅炉和SZL12-1.6-I锅炉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武进环保局对新韩林纺织公司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新韩林纺织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后仅缴纳了罚款,未停止相应锅炉项目的使用,武进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武环经罚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新韩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俊华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宵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