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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涛与辛文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涛,辛文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95号原告:董涛,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方集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高都镇。被告:辛文化,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大阳镇。原告董涛诉被告辛文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告董涛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登记。2017年6月23日,董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涛承担。审 判 员  张锦花人民陪审员  郑建军人民陪审员  钱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