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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康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康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康仁,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遂溪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康仁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康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康仁无力偿还债务,便以帮助庞某1养、卜某夫妇去广西购买火砖为由,在遂溪县界炮镇肥料厂宿舍四次骗取被害人庞某1养夫妇钱财,2013年9月17日骗得20000元,2013年10月1日骗得2000元,2013年12月6日骗得10000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骗得10000元。被告人邓康仁将骗得的42000元用于购置小轿车和偿还债务,之后一直躲避庞某1养夫妇追讨。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邓康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20日,邓康仁退赔42000元给被害人,得到书面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邓康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银行账户流水;存折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庞某2的证言;被害人庞某1养、卜某的陈述;被告人邓康仁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康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康仁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康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康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康仁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康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宪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达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