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6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来学与王顺财、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学,王顺财,王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1758号原告:曹来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财,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范县杨集乡苗王庄村,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监狱。被告:王艳艳(曾用名王丽艳),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曹来学与被告王顺财、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来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被告王顺财到庭参加诉讼,王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来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依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支付给被告王顺财。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被告王顺财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有了钱会尽快偿还原告。被告王艳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2日,被告王顺财、王艳艳向原告曹来学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当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支付给被告王顺财。借款出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王顺财、王艳艳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支付给被告王顺财,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出借后,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却拖欠至今未还,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曹来学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顺财、王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曹来学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顺财、王艳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