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达、吴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张达,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安市。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安市。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生效的(2016)浙018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卫东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吴卫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进行拍卖,买受人陆建余(身份证号:)以67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卫东名下牌号为浙A×××××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吴卫东名下牌号为浙A×××××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归买受人陆建余(身份证号:)所有,并过户至陆建余(身份证号:)名下。三、买受人陆建余(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补办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