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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吉先、田素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先,田素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吉先,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田素花,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文盲,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7年3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涛,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及其辩护人李海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夫妻与本村范某1因宅基纠纷在其家中发生口角并打斗,二被告人持木棍、铁锨将范某1打伤,经鉴定:范某1损伤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派出所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蔡某、范某2、李某、王某、肖某、槐宝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吉先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认罪,同时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对我宽大处理。被告人田素花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认罪,同时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对我宽大处理。辩护人李海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又系邻居。2016年7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夫妻与本村范某1因宅基纠纷在其家中发生口角并打斗,二被告人持木棍、铁锨将范某1打伤,经鉴定:范某1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表示歉意,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及打斗现场等情况。(2)、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5日20时10分许,我所接到大留村范吉先报警称:有人到他家捣乱。我所出警录像证明,范某1头部及右腿受伤,当时范吉先及其妻子未提出自己受伤的情况,从录像中也未发现二人有受伤的情况。7月6日下午,我所民警询问田素花时,其提到左肩有些外伤,但当时民警查看时未发现有明显外伤。事后,田素花也未到诊所或医院看病,未提供其受伤的相关证据。2016年10月28日对范吉先刑事拘留,范吉先被拘留后,其儿子范翰林请求对范吉先变更强制措施。在范吉先被拘留期间,范翰林找到大留村支部书记韩克奇,请求对该案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2016年11月3日在大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由范吉先的儿子范翰林及其姐夫马某出面与被害人范某1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与司法机关无关。2016年11月4日我局对范吉先变更为取保候审。(3)、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20时10分许,我所接大留村范吉先报警称:有人到他家捣乱。我所出警后了解得知:范吉先的邻居范某1因宅基地纠纷找到他家,后范吉先将范某1打伤。后我所安排范某1去看病,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调查。2016年10月25日范某1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10月26日我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6年10月28日我所将犯罪嫌疑人范吉先及其妻子田素花传唤至北南蔡派出所讯问。经讯问,范吉先交待:2016年7月5日晚7点多,范某1因宅基地纠纷找到其家,其用木棍将范某1打伤。同日范吉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我局刑事拘留。(4)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二被告人的儿子范翰林与被害人范某1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5)、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证实,范吉先,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北南蔡乡大留村;田素花,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北南蔡乡大留村;范某1,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北南蔡乡大留村。2、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7月5日晚8点多,我吃完饭到十字街呆着,还有蔡丙泉(80多岁),我就听着有骂街的声音,噼啪打架的声音,我就往东走了几十米,走到范吉先家门口我用手电照了照,就看见范吉先拿着铁锨、他媳妇手中也拿着家伙,可能是个镐,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我照了照是范某1,我看见他头上往外冒血,我就骂范吉先,说你王八糕操的把人打这样,范吉先说我打死他给他偿命,在我往那儿走的时候看见范某1的媳妇往范某2家一边走一边叫范某2的小名,我就觉得是范某1和范吉先打架呢,没一会儿范某2就到了,他到了后也说范吉先,你打他这样啊,你还拿铁锨打他啊,范吉先说打死他给他偿命。我就问范某1,他也不说话,我和派出所的让范吉先给范某1找医生,把村医肖某叫去了,他说弄不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打电话叫120来了。把范某1拉到县医院了。(2)、证人范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7月5日晚8点左右,我在家呆着,我老婶范某1媳妇李某跑到我们家,说二东(范吉先)把你老叔打死了,我就赶紧去了范吉先家,在他家门口看见范某1在范吉先家门口躺着呢,当时蔡某在那儿呢,我就说范吉先,你打他那样还行,范吉先说我打他是自卫,打死他我给他偿命,他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锨,我到现场范吉先媳妇就回家了,没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到了,派出所的安排村医看了看,村医肖某说看不了,派出所的就安排范吉先把范某1送到县医院了。(3)、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7月5日晚7点多我丈夫从外边干活回家后他就又出去了,等我做完饭我就出去找他吃饭,当时天有点黑了,我从家里出来,就看见我们南边范吉先手中拿着铁锨,我丈夫范某1躺在他家门口,范吉先拿着铁锨打我丈夫范某1,他媳妇在一边骂街,我要拉二东(范吉先),他要拍我,我就赶紧找我侄子范某2了,把他叫去看看,范某2就去了。就这么个过程,范吉先一开始用什么打来,怎么打倒范某1的我没看见。(4)、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当天傍晚我去上厕所,我就听见范吉先家走道儿那儿范某1跟范吉先家两口子在嚷嚷呢,范某1拎着铁锨跟洋镐要回家,范吉先的媳妇就在后边跟着骂街,范某1也骂她。范某1就说范吉先媳妇,说你再骂,我就该扯你嘴巴了,范吉先媳妇就紧追着范某1后边说你扯啊,你扯啊。我也没注意他俩撕扯没,范吉先在他俩北边呢,我也没注意他从哪儿出来的,范吉先也骂范某1来,突然之间,我也没看清范吉先拿个什么东西打了范某1脑袋一下,我听见响了一声,范某1就哎呦了一声,就栽倒在地上了,范吉先就拿着家伙还打范某1,听见范吉先啪啪打在范某1身上的声音,范某1就嚷救命,嚷了几声就没动静了,范吉先家两口子就拿家伙打范某1,就听见啪啪的响,他家两口子一边打还一边说,拍死他,拍死他,范吉先还说拍死他给他偿命,该枪毙枪毙。范某1一直在地上没动静,他俩打了会儿,就不打了。他们刚不打了,蔡某就过去了,让范吉先送范某1去医院,范吉先说自己有残疾,他不怕,还不让别人动范某1,谁动他,就用铁锨拍谁。蔡某过去我也就出去了,我也不敢去跟前,就看见范某1在地上躺着,范吉先家两口子在边上站着。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到了,派出所的用手电照,我看见范某1的脑袋被打了个窟窿,流了好多血。另证实,从范吉先家跟范某1嚷嚷到打架大概有四五十分钟。具体用什么打斗,看不清,就知道是用家伙打范某1来,听见啪啪打在范某1身上的声音,一边打,两口子还嚷嚷拍死他、拍死他。范吉先不打了后,还让她打范某1呢,还说拍死他,拍死他我给他偿命,还说别打他脑袋,打他身上。(5)、证人肖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我在村里开个诊所。当天晚上范吉先的媳妇过来叫我,说去给范某1看看,我去了后,一看范某1的脑袋被打破了,流了好多血,我一看处理不了,就让他们送医院,我就回来了。(6)证人槐宝林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当天我办事骑电动三轮车回家,刚拐到我们门口东西的大街上(大街距离范吉先家门口有四五十米远),我就听见啪啪啪打人的声音,范吉先两口子还嚷嚷,拍死他,拍死他,范某1就哎呦哎呦的嚷救命,我放下电动三轮车出去后,范某1就不哎呦了,范吉先两口子也就不打了。3、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证实,我和范吉先是一个村的,他还是我的一个远房侄子。我在他家宅基地东边有一块地,是个坑,我在坑里裁了一些树。今年范吉先拆房盖房,把拆掉的废砖土倒在我的坑里了,有的还压住我的树了,为这事我多次找他,他也没给我清理,昨天晚上7点多,我从白沟干活儿路过他家门口,我就进了他家,找范吉先让他把那儿整了,他说咱们把地边弄清了再整,我说你不整我自己整,于是我就回家了,拿着一把铁锨一个洋镐,到了他家门口后,我就挖他家门口的门垛下边的砖土,他两口子就出来了,我挖了一会儿挖不动,我就和范吉先说你弄弄吧,他说你的杨树帽长的我们家来了,我说给你钏钏,他又说你家的树根扎到我们家地里来了,我就有气就骂他,又拿起洋镐朝他家的铁门钉了十几下,把他家铁门笊了十来个洞,范吉先也没说话就回家了,我就准备回家,我拿着铁锨和洋镐走到他家门豁口处时,范吉先拿着一根棍子,一棍子打在我头部左边了,一下子就把打倒在地了,又拿棍子打我的腿,这时他媳妇过来拿起我的铁锨打我,我就听见范吉先说别打他的脑袋,打他身上,打了一会儿我们村蔡某来了,我就听见蔡某嚷,把范某1打死了,他们俩就不打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安排打了120就到医院检查来了。4、被告人范吉先的供述证实,7月5日晚7点多,我和我媳妇正吃饭,我们村范某1找到我家,说我们盖房的土压了他家的树了,让我们给他清了,说不清就把我们家的房拆了,拍死我们,之后他就走了,过了一会儿范某1又过来了,我媳妇先出去的,当时我在洗脚,我从我们家墙豁嘴那儿出去后,范某1正和我媳妇争吵,范某1要用铁锨打我媳妇,范某1用洋镐笊我们家的铁门,挖我们家的门垛我没看见,我看范某1拿铁锨打我媳妇,我就从地上抄起一根棍子,就给了他头部一棍子,又用棍子打他的腿部,当时棍子就折了,把他打倒了,我就上去把他抱住了,我们俩就在地上厮打,我就说我媳妇,你还等死呢,我媳妇就从地上捡起半截棍子打了范某1几下。后来我们村的蔡某过去了,说我怎么把他打这样啊,之后范某2也过去了,他们就劝我们,让我们把范某1送医院,我说等派出所的来了,保存好现场再送,后来派出所的过去后我就把范某1送医院了。5、被告人田素花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5日晚7点多,我和我丈夫范吉先正准备吃饭,范吉先正泡脚呢,范某1就找到我们家,说我们家盖房的土压他家的树了,让我们给他清了,说不清就把我们家的房拆了,拍死我们俩,之后他就骂骂咧咧的走了。没几分钟范某1又过来了,他正拿着铁锨挖我们家的门垛呢,还骂我操我姥姥的,我也骂他操你姥姥的,他又用洋镐刨我们家的铁门,笊了好多窟窿,边笊边骂街,我就骂他,他就用手扇我,后又拿起铁锨追打我,我就躲他,这时范吉先出来了,他看见范某1打我,他是从我家正房边的豁口那儿出来的,拿着根棍子打范某1,一下打在了范某1脑袋上了,把范某1打倒了,脑袋也打破了,之后范吉先又用棍子打范某1的腿,把棍子都打折了,我捡起了半截棍子打范某1身上,范吉先边打还说把范某1打死得了,后来,我俩看见范某1脑袋上流了好多血就不打了。之后我们街坊蔡某就过去了,让我们赶紧送他去医院,那时范吉先拿着范某1的那把铁锨呢,不让别人动他,说等派出所的去了再说,谁要动他,就用铁锨打谁,再后来,范某2跟派出所的先后到了,就安排着范某1去医院了。6、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范某1伤情属轻伤一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造成范某1轻伤一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吉先、田素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为:1、当庭自愿认罪;2、系邻里纠纷引发;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定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基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吉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素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任兴文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汪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