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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8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武,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岚关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46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46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