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李为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李为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6民初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学前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862842826A。主要负责人:钟宏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苡涵,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为平,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宜黄支行)与被告李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为平送达而于2017年3月13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宜黄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苡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为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宜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为平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95.24元、利息101.8元、滞纳金80.16元、取现手续费2.74元、消费手续费61.83元,合计6,241.77元(该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算至2017年2月7日,对2017年3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仍要进行清偿);2.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借款人李为平于2016年9月17日向我行申请办理QQ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6,000元。被告李为平2016年10月22日账单分期5,285元后开始连续逾期,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现结欠我行贷款本金5,995.24元、利息101.8元、滞纳金80.16元、取现手续费2.74元、消费手续费61.83元,合计6,241.77元(该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算至2017年2月7日,对2017年2月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仍要进行清偿)未归还。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为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被告李为平的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被告李为平的收入证明、被告李为平申请信用卡时的照片、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李为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李为平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7日,被告李为平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QQ联名信用卡。在申请表中,被告李为平保证所填内容属实,并表明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约定:(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规定:乙方(贷记卡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甲方(发卡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领用合约所附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原告依照被告李为平的申请向其发放了一张信用额度为6,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74)。后被告李为平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并办理了分期业务。2016年10月,被告李为平开始逾期未还款而产生利息及滞纳金。截止2017年3月8日被告李为平累计欠原告贷款本金5,995.24元、利息101.8元、滞纳金80.16元、取现手续费2.7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1.83元,合计6,241.77元。本院认为,被告李为平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QQ联名信用卡,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李为平在进行透支消费并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为平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借款本金5,995.24元、利息101.8元、滞纳金80.16元、取现手续费2.7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1.83元,合计6,241.77元,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账单分期手续费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婉玲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馨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