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维杰、张燕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维杰,张燕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陈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明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维杰,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燕翼,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杰、张燕翼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杰、张燕翼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8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