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9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洪树与被执行人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树,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洪树。被执行人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学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邑国用【2013】字***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