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洪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红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世纪新村8-1-4-3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红阳,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晶,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系陈红阳之妻,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美邦咨询)与原审被告陈红阳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美邦咨询的法定代表人张茂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陈红阳不服判决、但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2015)第3次审判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昌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2016年2月29日,原审原告美邦咨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审原告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美邦咨询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 博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