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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建伟、郭小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伟,郭小鹏,祝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潘建伟,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郭小鹏,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祝建群,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伟与被执行人郭小鹏、祝建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小鹏、祝建群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郭小鹏、祝建群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