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威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威廉(英文名:CAMINAMELGARGUILLERMO),男,1987年11月27日生,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王竞、陈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威廉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怡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威廉及其辩护人王竞、陈晨,翻译人员赵峥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威廉为将毒品携带进入中国,以吞服方式藏匿于体内,并于同月14日搭乘航班从西班牙出发,于次日抵达中国入境后返回其位于上海的暂住处。后因排出毒品未果并腹痛而前往上海市华山医院急诊室就诊。医务人员医学影像检查后发现其体内藏有异物,遂报警。侦查人员接警赶至现场后将其控制,并监督其将体内异物排出。经检查、称重,上述体内排出物品共计24颗,重277.1克。经取样后送检鉴定,均检出大麻成分。上述毒品现均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威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毒品大麻,仍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并乘坐国际航班,非法携带进入中国国境,共重277.1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威廉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威廉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威廉携带大麻入境系供个人吸食,未流入社会,且大麻相较于其他毒品,社会危害性小;2、威廉在他人报案后没有逃离现场,也没有拒捕,应当构成自首;3、威廉此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深刻反省。综上,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威廉为将毒品大麻脂携带进入中国,在西班牙境内将毒品用塑料纸包装成24颗褐色蛋形膏状物以吞服方式藏匿于其体内。同月14日,被告人威廉从西班牙马德里机场乘坐IB6889航班,于次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后入境,并返回其位于上海的暂住处。此后,被告人威廉在其暂住处尝试将体内毒品排出未果,因腹痛于同月20日前往上海市华山医院急诊室就诊。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医学影像检查后发现其体内藏有异物,遂报警。侦查人员接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威廉控制,并监督其将体内异物排出。经侦查人员检查、称重,上述体内排出物品共计24颗,重277.1克,并按照规定取样后送检。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大麻成分。上述毒品现均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证人陶伟、SONIALLORENT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威廉到华山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发现体内藏有异物而案发的事实。2、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具的《超声诊断报告单》《放射诊断报告》《病史记录》《就医记录》《检验报告单》等书证及录像光盘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威廉体内藏毒及从其体内排出涉案毒品的事实。3、侦查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以及录像光盘的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毒品及毒品的数量、重量、外观特征等事实。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涉案毒品均检出大麻成分;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的事实。5、侦查机关调取的《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证人SONIALLORENT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威廉经体内藏毒,乘坐国际航班将毒品大麻脂从西班牙走私进入中国国境的事实。6、被告人威廉到案后,对其在西班牙境内吞入毒品大麻脂,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被告人威廉持有的《西班牙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侦查机关调取的《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威廉的自然身份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威廉明知是毒品大麻脂,仍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国际航班非法携带进入中国国境,毒品大麻脂数量达277.1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威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威廉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医务人员对威廉经医学影像检查发现其体内可能藏毒后报警,威廉并不知晓他人报警,且其当时正处于输液过程中,并非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抓捕,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威廉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威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查获的毒品及供犯罪使用的物品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冠群审 判 员 朱 瑜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