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顺卿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顺卿,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88号原告:蔡顺卿,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古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2376-1。法定代表人:蔡惠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静,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顺卿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顺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顺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顺卿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燕丽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