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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祥宝,董翠华,孔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孔祥宝,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董翠华,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孔祥泉,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孔祥宝、董翠华、孔祥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恢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