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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全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27号罪犯全柳,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6年7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02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97.44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豫04刑终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民事判决部分;判处全柳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50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全柳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月14日7时许,全柳驾驶小型客车沿平宝路自宝丰向平顶山方向行驶至夏店村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庞应娜、张玉焕发生碰撞,至二人受伤,庞应娜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全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附带民事赔偿86507.2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全柳不符合减余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