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兆光与被执行人张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光,张德洋,牛米可,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杨兆光,男,生于1980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德洋,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牛米可,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袁帅,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住南阳市。申请人杨兆光与被执行人张德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民终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米可已履行41万元,担保责任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德洋下落不明,保全的汽车无法控制、扣押、处置,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袁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法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9号案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