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霞、牛永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牛永俊,秦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牛永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秦玉娟,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牛永俊、秦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永俊、秦玉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霞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