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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慧珍诉王艳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珍,王艳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436号申请人:李慧珍(曾用名李慧琴),女,生于1954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艳平,女,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住南郑县。申请人李慧珍与被申请人王艳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慧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平在南郑县农商银行的个人存款××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慧珍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对被申请人王艳平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艳平在南郑县农商银行喜神坝分理处的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万元,冻结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文涛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