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兰诉被告葛龙庭、李耀璋、第三人潘金霞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兰,葛龙庭,李耀璋,潘金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94号原告高秀兰,女,1946年12月28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卓在东,男,长芦司法所调解员。被告葛龙庭,男,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李耀璋,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第三人潘金霞,女,1975年12月18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兰诉被告葛龙庭、李耀璋、第三人潘金霞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秀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秀兰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