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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曾永风与陈强追脏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凤,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永凤,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德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赃退赔。申请标的本金718.25万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黄田坝支行有存款61913.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6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阳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兰 来源: